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原新泰市格林化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原新泰市格林化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街道金斗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南方向800 m;
3、基本情况: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约为19623 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4′37″,北纬35°53′37″。原新泰市格林化工厂地块1998年以前为荒地,1998年到2010年为新泰市格************街道博硕房屋修缮中心及废品收购站所使用,2022年10月至今,地块为闲置状态。根据《新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项目地块未来拟开发为公园绿地(非社区公园、儿童公园),属于第二类用地。
为了保证该地块的用地安全、环保可持续的发展,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调查方案
调查方法主要为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人员访谈、采样与分析等。
三、工作内容
通过对地块信息收集、地块历史生产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等确定初步采样方案,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现场采样、检测与分析等工作,编制完成调查报告。
四、调查结论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土地权属原为马庄村土地,该地块1998年以前为荒地,1998年到2010年为新泰市格林化工厂企业用地,企业于2002年停止生产,2010年企业注销。目前该地块为闲置状态。根据《新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调查地块用地规划,项目地块未来拟开发为公园绿地(非社区公园、儿童公园),属于第二类用地。
识别本地块潜在的特征污染物为对硝基氯化苯、氢氧化钠、对硝基苯酚钠、稀硫酸、多氯联苯(总量),识别相邻地块潜在的特征污染物为磷酸、氢氧化钾、氟化物、硫化铜、铜、砷、锌、铅、硫酸铜、稀硫酸。为了验证本地块潜在特征污染物是否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需对本地块进行采样检测分析。
2.第二阶段初步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2个(包含1个土壤对照点位),采集土壤样品57份(包含6份平行样);布设地下水采样点5个(包含1个上游地下水对照点位),采集地下水样品6份(包含1份平行样)。
所有送检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所有重金属指标,除六价铬未检出外,砷、镉、铜、铅、汞、镍均有检出,但均未超出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所有特征指标中均检出氟化物、锌、水溶性硫酸盐、硫化物,其中氟化物、锌均未超出河北地方标准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水溶性硫酸盐、硫化物无标准,通过对比土壤对照点位,无异常数据。
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共检出指标12项,为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的pH、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钠以及毒理学指标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除硫酸盐外,其余11项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
硫酸盐在各点位均检出且超标,综合分析,硫酸盐浓度主要受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影响,未来该区域不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以及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地下水中硫酸盐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一步评价,无需进一步调查。
3.综合结论
根据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可知,地块土壤污染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后续可作为公园绿地(非社区公园、儿童公园)开发使用。地块周边区域浅层地下水不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在不饮用地下水的情况下,地下水中的超标物质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因此本地块不需开展进一步调查。
联系人: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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